昨日上午,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蒋宇率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客本报市民热线,与市民群众畅聊宝安区保障性住房热点话题。短短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有20余位市民打来电话咨询,热线一直响个不停。
市民热线接听现场。
“我目前住的公租房是单房,现在结婚了是否可以申请配租面积更大的公租房?”市民邱先生第一个打来电话。工作人员介绍,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陈女士此前以个人名义申请轮候公租房轮候,因近期结婚拨打热线询问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并不需要重新轮候。
在松岗一家企业工作的李小姐打来电话,希望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满足更多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市民周先生电话询问《宝安区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建议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力度。
据介绍,今年以来,区住房和建设局积极推进实施住建领域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1+12”专项行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保障性住房“跟着产业园区走、跟着大型机构走、跟着轨道交通走、跟着盘活资源走”的发展策略,着重打造政策好、地段好、配套好、品质好、服务好的“五好”型保障性住房,多渠道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力度,目前已累计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3.51万套,占全年任务量117%。据悉,“十四五”期间,全区建设筹集各类住房16万套、新增住房供应10万套。
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区住建部门将结合2023年“跨越发展年”工作要求,围绕区七届二次党代会关于推动住房保障提质增效工作的重点部署,加快落实住房建设筹集“四个一批”工作要求,大力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攻坚战,高质量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及宜居城市空间,推动住房保障提质增效。
政策解读
日前,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政府规章”),将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深圳出台四个政府规章,全面系统地对保障性住房的分类标准及建设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当天上午接听热线过程中,多位市民打来电话了解《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有哪些新变化,新旧政策如何衔接等政策内容,以下我们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读:
三类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什么?配租、配售标准有何要求?
按照四个政府规章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在配租、配售标准方面,四个政府规章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明确。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收入财产限额如何划定?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共有产权房与安居房有什么不同?安居房在册轮候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按照《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符合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选房排序按照原安居型商品房轮候排序确定。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已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退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
此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一)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或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二)申请承租房源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此三个区拥有自有住房;(三)申请承租房源位于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以外其他区(含新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项目所在区拥有自有住房。
申请承租房源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萍 通讯员 罗济杭/文宋璐/图
编辑 吴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