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叫我赔钱?”面对当事人的疑问,深圳市坪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陈丽卿调解员耐心普法,积极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沟通赔偿方案,最终成功调解一宗涉及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8月2日晚,小勇(17岁,在校学生)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逆行时与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勇受伤,两车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小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小勇经医院诊断为跗骨骨折,产生医疗费2000余元,仍需保守治疗;徐某车辆定损费用为4665元。因小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周某代理参加调解。
调解之初,周某自知己方逆行理亏,担心不仅要不到赔偿,还要支付对方的车辆维修费,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安抚周某情绪,详细查看证据材料后向当事人普法说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徐某在事故中无行政责任,但依然有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即交强险的保险人会依据上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周某支付赔偿金。
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小勇的医疗费2000余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最高可赔付1800元;护理费预计5400元、交通费300元,两项合计5700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可全额赔付;即交强险可赔付7500元。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主动联系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员,积极争取到共计7500元的赔偿方案。随后,关于徐某车损4665元的赔偿协商过程中,调解员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4000元整的赔偿合意,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赔付,获得医疗救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如果本案中徐某未购买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徐某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自掏腰包”赔偿小勇7500元。此外,不购买交强险非法上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依规投保,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因此按时依法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既能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又能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陈丽卿、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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