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打官司解决,没想到来了一趟立案大厅,就把问题解决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马某拿到民事裁定书后,激动地对诉讼服务大厅干警表示感谢。
5月8日,马某来到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负责接收起诉材料的干警通过查阅起诉材料、询问马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原来,马某系某农机销售公司负责人,2021年3月,王某、周某、李某三人因农业生产需要,与其公司业务员苏某签订了《拖拉机销售合同》,三人分别购买一台拖拉机,三台拖拉机总价为85万元。
拖拉机销售合同签订后,苏某收取王某、周某、李某三人拖拉机首付款15万元。截止马某申请立案时,三人尚欠拖拉机款55万元未支付。
干警在查阅起诉材料时,注意到双方签订的《拖拉机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购机人支付首付款后,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时间按期支付剩余款项。苏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周某、李某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王某、周某、李某不能按期付款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苏某将《拖拉机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及所收拖拉机购机款上交财务人员后,销售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
鉴于马某提交的《拖拉机销售合同》和《借款合同》存在上述证据瑕疵,立案干警第一时间告知其如坚持起诉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并建议马某可先联系王某、周某、李某三人,约好时间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马某听后认为肯定调解不成,强烈要求立案办理,根据上述情况,立案干警从证据认定、诉讼风险、“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优势等方面,耐心做好马某的思想工作,同时再次向其释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积极引导其同意诉前调解。
经过反复沟通,马某答应会认真考虑,并与王某、周某、李某三人商量尽快到法院解决纠纷。
5月20日16时,马某及公司财务人员带着立案材料、财务账簿等,与王某、周某、李某三人到岳普湖县法院接受诉前调解,在速裁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仔细核对付款情况,并就核对后的未付款项38万余元达成支付方案,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该案的化解,只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创新多元解纷方式,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