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郝丽萍
“我年龄大了,这件事情倘若一直拖着难以解决的话,我的精力也跟不上。”某某家具厂投资人王雄说。近日,七十多岁的王雄(化名)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将两面锦旗亲手赠予了侏儒法庭法官谢燕临和执行干警明瑞烦,并对其表示感谢。令他没想到的是,判决生效后半个月就能拿到执行案款。
2020年9月,王雄将自建900多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胡翔(化名)作为材料加工厂使用。租赁期间,胡翔对其租赁厂房内的水电设施增容。
2022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提前结束租赁。根据该协议约定,在离场前,由承租人胡翔对厂房进行清理、恢复原状。然而,王雄在对房屋验收时,却发现胡翔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王雄将胡翔诉至蔡甸区法院请求其按约定履行义务,以促进厂房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减少因空闲而产生的损失。
蔡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谢燕临带领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厂房现状,并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在现场看到,案涉租赁厂房西侧有三处沉淀池未回填,厂房内有一处地面加高层未拆除,厂房内堆放有用包装袋包装的一处塑料废弃物未清理,厂房外有多处塑料废弃物未清理。
“考虑到厂房已空置数月,久悬不决将会进一步扩大损失。”谢燕临说。承办法官在核实相关证据后立即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胡翔对厂房进行清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胡翔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胡翔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家具厂申请,蔡甸区法院将本案件立即转入执行程序。经传唤,胡翔到庭后称自己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执行员告知胡翔,在其应履行的义务中,清理垃圾的部分系行为履行,若拒不履行该义务属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情形,需要由胡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执行员释法明理,胡翔答应当场履行义务,支付张某3000元钱现金用于清理厂房垃圾和10000元赔偿金,并约定于一周内给付赔偿金的剩余部分。最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书。
据谢燕临介绍,该案在审判阶段中,承办法官在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的同时,通过“及时调查取证”“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等途径以加快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效。除此之外,在执行环节,本案自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5天。目前,该厂房现已清理完毕重新招租。
据悉,蔡甸区法院自2023 年建立《关于在人民法庭推行“调立审执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来,侏儒法庭与执行局积极探索,强化审判阶段“引导”,坚持诉源、执源“双源头”治理,加强审执衔接,采取“一退一催”(即被告经催告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案件,直接移转执行员进入执行环节)等措施,将审判和执行高效衔接,通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加速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