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下简称《申报令》)。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立山区人民法院庄乾珠法官介绍,《申报令》的产生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多一些。比如家中丈夫在外挣钱打拼,而妻子对家中财产情况掌握不充分,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如果丈夫藏匿部分财产,女性就容易吃亏。而《申报令》则能敦促当事人诚信填写财产情况,一旦违背诚信,就按《民法典》规定不被分配或少分藏匿的财产。
据了解,在庄法官审理并发出《申报令》的这起案件中,大刚与小红之前曾向法院提出一次离婚诉讼,但当时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作罢。后来两人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再次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这次被告方同意离婚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法官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立山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创新举措。
据庄法官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对共同财产掌握比较弱势的一方,而《申报令》有敦促双方诚信填写财产的作用。比如很多家庭是男方在外挣钱,女方不能完全掌握家中财产状况,离婚时,双方接到《申报令》后,需要如实填写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的表格,并签写一份承诺书。如果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当时没有如实填写,有藏匿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就可以向法院再次发起诉讼,对男方藏匿的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而男方如果被证实失信,按照《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就不能分配或被少分配这部分财产。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立山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模板。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夫妻感情破裂,如何保障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如一方存在瞒报、转移、伪造共同财产的情形,又如何处置?”等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便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切实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