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随州2月9日 汽油既是成品油,也是危险化学品,在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经营汽油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无证销售汽油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近期,随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无证销售汽油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自2019年开始在随县殷店镇A村经营加油点,主营柴油、煤油零售业务。因A村及周边村地处大山深处,距离镇区较远,百姓加油需往返近40公里,因此大家希望张某能在加油点销售汽油,以解决日常用油难的问题。考虑到销售汽油不仅可以方便群众,又能从中挣钱,张某于2019年9月开始经营汽油。
2022年6月,派出所民警发现张某非法经营汽油行为,并在其加油点查获未销售的汽油4456升。经检验,上述汽油符合标准要求。
经查,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张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别处共购买66万余元具有易燃易爆炸特性的汽油110余吨,通过存入其加油点地下储油罐用加油机对外销售的方式,非法获利7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近500名村民以张某经营加油点方便了大家生活为由联合请愿,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理。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但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构成危险作业罪。为准确认定罪名,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查询检答网、检索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书发现,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增设危险作业罪,已经涵盖了无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经营的行为,在此之后,对于未经经营许可经营汽油的行为,基本均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和判决。同时检察官对本案深入分析,认定商务部宣布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后,成品油不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同时国家限制其买卖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安全,防止危及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而非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检察官认为本案以危险作业罪评价更为合适。
随后,检察官以危险作业罪为方向,建议公安机关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张某无证经营汽油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进行补充侦查。经认定,张某的加油点未区分生活区和经营区,在加油、卸油、生活中如用火即存在安全隐患,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对附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危险。
近日,随县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鉴于张某认罪认罚、坦白、退赃以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经过此事,张某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会依法经营。
(通讯员 彭韬、彭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