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丛群
健身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但在享受健身带来的乐趣和健康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合同纠纷而陷入麻烦。今天,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带您来看一件因健身房退卡引发的案件。
董某在某健身房购买了70节私人教练服务,支付11000元。在还剩24节课没上时,某健身房的法定代表人给董某发微信通知董某,今后私教课程要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过期作废”,每10节课的学习期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董某剩余24节课需要在2个月12天的期限内学完。董某回复“那我是不是得抓紧了”。
3个月后,该健身房搬到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了新址定位。又过了一个月,该健身房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了经营场所登记。
董某认为健身房更换地址导致其不能在原定地点继续获得健身服务,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某健身房向其退还未上私教课程费用4700余元。某健身房辩称,董某没有按时上课,导致剩余课程过期作废,是董某违约在先,某健身房没有违约责任,不应退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在某健身房购买私人教练服务,期待的利益是在原定地点享受健身服务,而某健身房改变经营地点,使得这一利益无法实现,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行为,因此,董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董某向某健身房预先支付私教课程的全部费用,某健身房分批次向董某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某健身房对于未能提供的服务,应当退回预付款。
关于退回预付款金额的问题。董某与某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也没有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因此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某健身房通知董某课程时间限制后,董某作出回复,应视为其了解课程有时间限制。在某健身房搬迁之前,董某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亦存在过错,要求某健身房全额退还剩余课程,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根据某健身房的搬迁时间,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某健身房向董某退还18节课的预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