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莫乎尔乡切特阿克苏沟流域自然风景。王鹏飞 摄
私自取水、堵塞河道、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你可知道,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触及法律?近日,记者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3起涉水案件,以此警示,切勿违法。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罚!
2020年4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某医院检查时,发现其污水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无运行记录。
因该医院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乌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依法询问,杨某认可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医院处以 十五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医院整改。该医院对处罚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以上行为的,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堆积秸秆,整改!
2022年5月,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奇台县水利局和吉布库镇、碧流河镇政府联合执法时发现,奇台县新户河下游河段河道内有堆积的秸秆和建筑垃圾。经了解,秸秆为附近农户畜牧养殖牛羊的饲料,建筑垃圾为附近拆迁房屋的废料。后经测量,共非法占用河道约7亩。奇台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非法占用河道行为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私自打井取水,封停!
2021年6月,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就地下水资源使用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发现部分单位及个人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证照、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未安装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
针对地下水资源被滥开滥采、相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合理整改建议。当地政府设立专班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为各取水单位安装计量装置,对用水情况实现全程监控、实时跟踪,追缴水资源税费,并封停3处擅自抽取地下水水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古雪丽 张秀 通讯员 尚要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