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通讯员 玛依娜·赛吾列提摄
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一般的解决思路是由父母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2月7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中,父母双方都有强烈的抚养意愿,且为此争执不下。
2012年8月21日,张某(女)与刘某(男)登记结婚,2013年4月15日,双方育有一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长年分居,经常吵架。2022年12月,张某以夫妻双方分居两年,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和保险费,直至参加工作为止。
办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在财产,债务处理问题上也达成共识,但是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双方的抚养条件差不多,刘某也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且不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为此引发矛盾。
案件承办法官先了解孩子的意愿,如今孩子已年满9岁,明确表示想与父母共同生活,若非要选择,孩子同意与母亲一起生活,但希望常与父亲见面。
通讯员 朱茜供图
为尊重孩子的选择,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再次调解,分别对夫妻双方悉心劝解、耐心释法、引导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可能让孩子享受到父母的爱。
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4月至10月由张某抚养,抚养期间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11月至次年3月由刘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至孩子参加工作为止。
通讯员 玛依娜·赛吾列提供图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本案中“轮流抚养”既可以使子女得到较为完整的父爱和母爱,降低离婚对子女的心理伤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玛依娜·赛吾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