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张嘉诚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不仅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10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天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某谷物公司与某油脂公司签订《产品销售订单》,由某谷物公司向某油脂公司提供米糠原油。因某油脂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某谷物公司于2023年9月诉至天门法院,要求与某油脂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51万余元。
仙北法庭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本着在诉前化解矛盾,使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的初衷,承办法官带队前往某油脂公司进行直接送达,同时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实地查看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履约难以盈利。于是,承办法官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希望两家公司能协商解决,良性互动,再续合作。某油脂公司当即表示同意。
但两家公司未能在调解期间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临近开庭时,某油脂公司突然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丰城市,该案应当移送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订单》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而卖方所在地位于天门,天门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无视管辖协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系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故天门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对某油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某油脂公司与某谷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