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人“剑走偏锋” ,不劳而获,等待这类人的无疑是法律的制裁。
2022年5月14日下午,渔民王某像往常一样来到河边打渔,周遭的一切都显得再平常不过。可就在这时,王某偶然发现河边停着一条无人看守的铁皮渔船。
出于好奇,王某登上该渔船“巡视”一圈,竟发现船舱没有上锁,他径直走了进去,只见十几个柴油桶赫然出现在眼前。
“不会还有油吧?”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王某上前踹了两脚,果不其然,油桶“纹丝不动”,在连续几番试探后,王某发现好几只桶中都装满了油,这让他既兴奋又紧张。
由于还是大白天,谨慎的王某选择“从长计议”。回家之后,他犹如“热锅上的蚂蚁”,在经历了2天的内心挣扎后,他最终选择了“铤而走险”。为了速战速决,王某带上“工具”,趁着夜幕降临,驾驶自己的小铁皮船直奔被盗船只,将船停稳后,王某迅速拿出油泵,将被盗渔船上几个油桶里的油抽到自己带来的空油桶中,就这样,不一会儿工夫,王某携带的6只200升规格的空油桶便装满了。
回家之后,王某将盗窃来的油与此前自己所剩的油存放在一起。还没来得及“销赃”,王某便出发去浙江某渔船上打工了。
2023年9月,王某从浙江归来,恰好遇到孩子上学学费欠缺,他“灵机一动”,想到了那几桶油。很快,他便通过熟人联系上了买家马某。由于马某从事农用机械驾驶,恰好有用油需求,在从王某口中得到“油非偷来”的答复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购买了王某手中包括原自有的3桶柴油在内的全部柴油,共计1800升,花费12000元。其中,王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
原以为此事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10月18日,片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上村民马某家门前堆放大量柴油,询问后得知购自王某。经查,发现王某的盗窃事实,案件由此案发。
2023年12月18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于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王某有盗窃前科,2024年1月12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一级检察官潘长军: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醒广大柴油使用船主或车主,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夜间停放时最好停在有人看守的场所,避免遭遇盗窃。
来源:灌云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