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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综合广播收集编辑:株洲综合广播
2月6日,茶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围绕“断卡行动”线索主动出击,成功抓获一名出借个人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违法行为人。
经查,自1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吴某涛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买卖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这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取现9万余元,吴某涛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茶陵县公安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涛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18000元的罚款。
该案是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茶陵县公安局首例依据该法律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打响了茶陵县反诈行政处罚“第一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茶陵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