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区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锦江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锦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3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刑罚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在市级媒体以上公开道歉,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及罚金。
“地笼”捕泥鳅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廖某、钟某、陈某以及邓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5人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偷心酒吧旁边的河内收取各自前日放置的“地笼”,其中廖某捕获泥鳅15.75公斤,钟某捕获泥鳅8.35公斤,邓某捕获泥鳅6.55公斤,刘某捕获泥鳅3.3公斤,后5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经成都市锦江区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认定,锦江河滨路段属于渔业禁捕水域,五名被告人使用的“地笼”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类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廖某、钟某两人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自2021年以来,以出售营利为目的,连续多次在锦江区锦江河滨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泥鳅,后以6-8元每斤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多个水产经营人员。其中,被告人廖某获利17.1万余元,钟某获利13.3万余元,陈某获利6.3万余元。水产经营人员刘某收购泥鳅累计17.4万余元,高某收购泥鳅累计10.1万余元。
买卖都有罪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钟、陈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高、刘两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外,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此外,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承担投放与鲤鱼、草鱼、泥鳅等鱼种等值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544元,钟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816元,陈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939.2元。三人还将通过成都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守护绿水青山 有损必赔
锦江法院表示,这起案件非常典型,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法院惩罚不是最终目的,“破坏者”通过承担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转变为环境的“修复者”,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有损害必有赔偿的生态保护原则,有助于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好绿水青山。
此外,这次庭审采用巡回审判的形式,深入案件发生地,并邀请了锦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锦江区生态环境局、锦江区东湖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案发地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及水产品经营户参加庭审旁听。切实发挥巡回审判的积极作用,将法律带进生活,通过近距离感受“身边”案例,提升群众生态保护司法意识。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甘菱铭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王淇 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