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丰满法院选取并发布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一方面介绍丰满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积极成效,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离婚不能成为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借口
【简要案情】
时某与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二人于2017年婚生一子李小某。时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撤诉后,时某与李某某未予和好,并分居至今。2021年,时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分歧,二人均不主张抚养权,均要求对方抚养李小某。
【法官说法】
关于李小某的抚养问题,李小某现年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时某与李某某因对婚姻经营不善,已经让年幼的李小某在过往的家庭生活中受到了伤害,如二人离婚时不能对李小某的抚养问题妥善解决,将会对李小某造成更大的伤害。李小某彼时只有4周岁,时某与李某某作为如此年幼的李小某的父母,虽均不主张李小某的抚养权,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不仅仅只是父母享有的法定权利,更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法官根据李小某的年龄特点,综合考虑李小某对父母各方的情感需求、生活依赖程度,及时某、李某某的工作性质、生活环境,认为李小某由其母亲时某直接抚养为宜,并由其父亲李某某按月给付抚养费。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让“依法带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每一对父母的必修课。当父母离异、家庭破碎,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成为了每一对离婚父母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亦不能成为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借口。只有父母双方都能正确的处理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和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积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妥善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才能将父母离婚对孩子幼小心灵的创伤降至最低。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机制改革试点以来,积极探索构建家事纠纷综合社会治理格局,组建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加快建设具有吉林地区特色的“枫桥式家事审判法庭”。为让未成年人充分感受法治的阳光,丰满法院一直大力推动家事审判与未成年人保护融合发展,2017年以来家事法庭一直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为原则共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1000余件。
文字 | 何 秀
编辑 | 周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