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彦与李馨月这对恋人,原本在家长的见证下,已经给付了彩礼定下了婚约,后来却因为李馨月发生宫外孕导致和龙彦分手。之后,李馨月觉得自己身心都受到伤害,所以未将彩礼返还给龙彦,龙彦以此为由,将李馨月告上法庭。西影传媒融媒体栏目《家事有约》,本期以“倡导文明婚俗 弘扬时代新风” 为主题,特邀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宋亚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露做客演播室以案释法。
主持人:如何看待彩礼?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宋亚平:订立婚约时,彩礼不能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实际上婚姻是一种嘱托、一种信任、一种信赖,是共同走向婚姻殿堂的一种形式。可以注重形式,但注重形式之余不能把彩礼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彩礼不应该给人带来压力和负担,不然对自己的小家庭及两个大家庭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会形成恶性循环。我们可以多样化、艺术化的去处理这样的形式,以其他的形式去表达爱、表现爱。这样才会获得真正的幸福感、安全感。
主持人: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彩礼的?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
李露律师:通常来说,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在订婚时,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比如: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聘礼、金银首饰、三金、五金等。
主持人:订婚期间给付的财物能否认定为是彩礼?
宋亚平: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不能完全归属于彩礼范围之内。要分情况确定,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不属于彩礼。只有在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因为要登记结婚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李露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况以离婚为条件)
主持人:如何看待天价彩礼这个问题?
宋亚平: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彩礼过高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给男女双方及家庭带来了许多困扰。近几年来,因为“天价彩礼”出现了一些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给基层社会治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高价彩礼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高价彩礼使男方家庭支付了高价财产,男方因此负债,生活水平下降,影响了青年夫妻的稳定,增加了离婚率。有些家庭因此产生了经济纠纷,进而影响了社会和谐。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高价彩礼导致许多男青年无法成家,尤其是儿子多的家庭,结婚更是十分困难。彩礼过高会影响人口出生率,使新生儿的数量减少,进而加剧人口老龄化。因此,对于高价彩礼我们不提倡。
主持人: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要求返还彩礼?
李露律师:这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允许的,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主持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宋亚平:年轻人在一起同居且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是要对子女负责任的。但是我觉得还是要对未婚先孕这种情况要有一定的限制,去年我做的全国首部公益普法舞台剧《五月向阳六月花》就是依《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展开的,主要内容就是性侵、猥亵、高空抛物、离婚冷静期和欺凌。我认为这些孩子都是在法律的刀刃上站着,推一把是少年犯,拉一把就是大学生,我们一定要把未婚先孕其中的利害关系及法律知识从各个方面普及下去,尊重生命。
主持人:李律师,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家事律师,对于彩礼问题您有什么补充的吗?
李露律师: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是否深厚,婚姻是否幸福,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性格、修养、价值观、兴趣爱好等综合因素,而非以金钱多少去衡量,不能让高价彩礼成为幸福婚姻的绊脚石。作为家事律师,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高价彩礼的现象,倡导男女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