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
降低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临时增加门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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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
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
我市迅速安排部署
出台八项措施
积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救治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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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做到“两个确保”
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2个月医疗保障周转金,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按照急事快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下拨新冠病毒感染救治专项预付金1300万元(累计下拨3350万元),继续将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结算各项医保费用,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及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项目、“甘肃方剂”、抗原检测试剂等高频救治药品、耗材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强化救治药品配送保供
督促药品配送企业严格履行协议,对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药品和耗材采购实时监测、跟踪配送,确保按时足额配送到位。对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绝配送的企业,取消区域内药品、耗材配送资格。对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开通绿色通道应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救治药品和耗材,允许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非挂网药品备案采购方式线下采购,无法及时足量供应的,可不执行“两票制”进行采购,保障群众用药基本需求。
降低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居民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降低至100元。督促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救治措施,最大程度提升救治能力,防止医疗资源挤兑。二级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
临时增加门诊报销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居民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一级(含卫生室)、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按照70%的比例报销,报销限额上不封顶。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报销限额(100元)不受临时增加门诊报销政策影响,按规定正常执行。
全力保障特殊人群救治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动员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为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高风险人群每人配送一种一个疗程的“甘肃方剂”预防方和治疗方,使用“甘肃方剂”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相关规定报销。继续对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实行长处方管理,对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保障参保人慢性病用药需求。
完善医保支付结算管理
在新冠病毒感染救治高峰期间,参保人员确诊新冠病毒感染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暂不纳入DIP支付方式结算范围,仍执行按项目付费医保结算政策。
扎实做好医保经办服务
严格落实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期间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报销政策。持续倡导医疗保障业务线上办,推行不见面、邮寄等服务方式,提升异地就医备案效率,落实帮办代办措施,着力提升参保群众办事获得感,确保不影响新冠病毒感染期间看病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