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内隐藏生猪屠宰场,涉案金额达100多万
2022年12月份,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霞山区机场路附近一平房处有一非法经营生猪屠宰场。经摸排掌握相关情况后,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联合新村派出所于2023年1月4日前往突击查处,当场抓获嫌疑人唐某文、莫某东、莫某诗等3人,查获18头生猪(活猪16头、已屠宰2头)及作案工具一批。
经查,自2021年12月起,嫌疑人唐某文、莫某东、莫某诗等3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霞山区机场路附近的一间平房,用于生猪屠宰,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文、莫某东、莫某诗等3人他们合伙非法经营生猪屠宰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自家私设生猪屠宰场,涉案金额达16万元
日前,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霞山区南柳中村存在一个私宰生猪窝点。经过前期细致摸排,办案民警查明具体情况,并于2023年1月10日5时许展开突击查处,现场抓获嫌疑人吴某明,查获3头生猪(活猪2头、已屠宰1头)及涉案工具一批。
经查,自2022年10月起,嫌疑人吴某明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四处购买生猪后在自家私自屠宰,然后拿到市场档口去售卖,涉案金额达16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明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食品的来源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场提供给他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雇请他人或被他人雇请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该行为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2.私宰场屠宰的生猪未经检验检疫,购买和食用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广大市民在购买生猪肉时可留意是否有检验检疫的标志,即俗称的“蓝印”,如果没有检验检疫标志的,请不要购买并及时向市场管理者或市场监督部门反映。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