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规民约法制审核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基层民主自治、群众自律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近日,中共日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照市司法局、日照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市制(修)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以下简称村(居)规民约)进行法制“体检”。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明确法制审核主体,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确保制(修)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明确村(居)规民约审核主体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基层司法所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批示,积极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在送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之前,村(居)规民约应当先经村(社区)法律顾问初审通过。
《指导意见》强调,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担负领导责任,加强协调推动,村(社区)“两委”按规定提请审核。各区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来源:日照司法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