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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商洛市商州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陆某在商洛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将该卡转借给被告陈某使用,陈某透支消费共计63512元,后陆某还清信用卡欠款,陈某向陆某出具欠条,就63512元欠款作出分期偿还承诺,二人约定月利率为2%。但陈某并未按期还款,陆某遂诉至法院。“他用我的卡,我还替他还了钱!这打的欠条咋还没用?”原告陆某说。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基于陆某的信誉所发放的,刷卡透支消费的资金属于信贷资金。陆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陈某使用,刷卡套取的资金并非陆某自有钱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陆某返还。
原告陆某要求被告陈某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损失,酌定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故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63512元及利息。(刘菁菁 记者 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