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晏可慧 见习记者 李欣芸)有的员工认为社保的作用不大,为了多拿工资主动放弃社保;有的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与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双方一拍即合,达成一致协议,那用人单位能凭借协议免缴社保吗?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原告小刘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自2022年以来,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今。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欠缴小刘的职工养老保险共计113个月,在欠缴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共向原告小刘发放社保补贴1.6万余元。
小刘认为被告应缴未缴职工养老保险,被告应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则称,小刘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已实际领取了社保补贴,现又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小刘要求被告为其补交养老保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保局要求缴纳的养老保险滞纳金应当由原告自身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小刘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至今持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小刘的用工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社保费用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该公司以与小刘达成协议而免缴养老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该公司在未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向小刘发放的社保补贴款1.6万余元,应予退还。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未办社保,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要求用工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案原告小刘社保手续尚可补办,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小刘限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并办理好相应的社保手续。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保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能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自身发展负责。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社保的兜底保护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用,切勿为了眼前利益,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