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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盗窃案,一男子因扒窃3部手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涉案人为加某,男,今年24岁,外地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今年1月31日22时,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加某涉嫌盗窃后果断采取行动,在荆门城区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3部被盗手机。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加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今年1月31日,加某在荆门城区工商街、漳河万达广场附近先后扒窃他人手机3部,价值共计8966元。其中,1月31日13时许,加某在工商街路段,采取扒窃的方式将一当事人衣服口袋里的一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00元。1月31日13时许,加某在荆门城区采取同样手段盗得一行人一部手机,后被认定价值为3833元。此外,1月31日19时许,加某在荆门城区漳河万达广场附近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一行人一部手机,后被认定价值1533元。
一审认为,加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加某曾于2017年11月犯抢劫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