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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送来1500元,感谢法官帮我要回了被拖欠的餐费。”近日,一起餐饮合同纠纷在新安县人民法院石寺法庭法官的调解下顺利化解。
老张经营了一家饭店,有几个人多年前在其饭店吃饭,赊欠餐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他多年来讨要无果,于日前向石寺法庭递交了起诉材料。
石寺法庭对几个案件进行研判分析,决定先合并审理其中两个案件。
开庭前,法官再次为双方组织调解,被告袁某对所欠餐费没有异议,但坚称不该付。法庭决定再次为其指定举证期限,限期提供证据;同时,对另一起同类型纠纷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求。
第二天,老张收到了袁某拖欠了20多年的餐费,他也向法庭申请了撤诉。这几起餐饮合同纠纷有的发生在十几年前,有的甚至在20多年前,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石寺法庭法官张雯介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张雯说,在本案中,原告老张多年来一直追讨被告的欠款,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最近一次追讨重新计算,因此老张提起诉讼仍在法定诉讼时效内。
法官提醒,债权到期,债权人要及时催收,如果债务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就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新的协议出具之日起重新计算。(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