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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郭帅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合同,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不幸受伤致残,最终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案件。
丰某某于2020年5月末起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丰某某上班刚刚半个月,就因一次意外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丰某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双方对于后续丰某某是否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了争议。丰某某便先后到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均得到了支持,后经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丰某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丰某某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净月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庭审中,双方就丰某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金额进行了罗列计算,并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因所致,应否承担双倍工资差额及金额展开辩论,在主审法官依法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各项补偿进行估算后,最终双方表示互谅互让,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半个月内一次性补偿丰某某110000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了调解书。
在双方“握手言和”后,主审法官还不忘对企业进行忠告:“在企业今后的经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培训,日常加强安全巡视、监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导致职工身体受伤,企业’钱袋子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