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小心涉嫌犯罪!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批“帮信”案件来看几个小案例吧
案情介绍
1抱侥幸心理出租银行卡获刑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手机中刷到一则“兼职”广告,随即添加了对方微信。对方称每日可赚一千元,约张某带银行卡到某地见面,并为其报销路费。见面后,对方告知张某,租用其银行卡接收下赌博资金,隐秘性高不会被发现,可以支付800元/张的费用。张某便将名下三张银行卡交给对方后回酒店等候。经查,该三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58万余元,其中1.3万余元为被害人李某等人的被骗资金。2022年7月,张某被民警抓获。
2为赚“轻松钱”出售银行卡获刑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欲赚点“轻松钱”,经朋友介绍添加了一名收卡人的微信。该收卡人带陈某办理了两张电话卡、两张银行卡,陈某均将其交付给了收卡人,陈某获得1000元微信红包。经查,被告人陈某出租的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流入资金合计266万余元,其中的15万余元为被害人王某等人的被骗资金。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贪图小便宜出租银行卡获刑
2020年10月,在微商群中一男子添加了被告人刘某的微信,该男子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要借用刘某的银行卡过账,愿意按1000元/张的标准支付费用。刘某心动,出售了自己两张银行卡。经查,该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进账资金共计42万余元,其中的3万余元系被害人查某等人的被骗资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4收购银行卡转卖给他人获刑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周某处收购两张银行卡及手机卡,转卖给上线,获利2000元。陈某还将自己名下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赌博资金支付结算。经查,该七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合计800余万元,其中有2万余元系被害人侯某等人的被骗资金。2022年9月,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什么是“帮信”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类犯罪主体多为“00后”“90后”,部分年轻群体无固定收入又有较高经济需求,为赚取“快钱”不惜铤而走险。其常见的犯罪行为有:租售本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或介绍亲朋好友租售银行卡、电话卡或收购他人银行卡、电话卡再租售,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
卡主仅提供银行卡,本人不参与转账,甚至不接触不法分子,是否构成“帮信”犯罪?
常有犯罪主体认为自己仅仅提供银行卡,都未参与过银行卡转账,最多是违法,算不上犯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不法行为,出租、出售、出借了银行卡,且该卡中流入了一定数额的不法资金,就构成犯罪!
当下如何防范“帮信”犯罪?
还是老生常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00后”“90后”青年群体,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后果很严重!为远离犯罪,拒绝成为“帮凶”,建议广大群众做到:
(一)看管好“卡包”。切实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电话卡、具备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等,绝不出借、出租、出售!
(二)守护好“钱包”。切实防范“兼职”“刷单”“交友”“贷款”“彩票”“投资”“返利”“领福利”等几类陌生邀请,不随意下载、注册网络好友指定的APP,防止被小利迷惑,坚决不向陌生人转账!
(三)管理好“信息库”。切实保护好自己个人信息,不随意透漏身份证、手机卡、验证码、电话卡、银行卡、银行账户、网银、U盾等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开立网络银行等金融结算账户。
(四)遵法守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戒除侥幸、贪利心理!
(五)报警求助。如遇可疑电话、网络信息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求助,必要时拨打110报警。发现涉嫌诈骗的电话、APP等,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