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丛群
“物业公司让我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违背正常人的生理规律和体能极限!公司应给付我加班费!”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张大哥难抑心中愤懑。下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与大家一起通过案例学习一下啥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张大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大哥到某物业公司担任电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物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
在物业公司工作的半年时间里,张大哥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上24小时,休24小时”。张大哥诉称“从早八点至深夜都在工作,巡查、开关楼灯、处理故障……物业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要求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物业公司支付超时劳动工资2.79万元。
结合本案证据和证人证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哥的工作性质是从事物业维护的特殊岗位人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上24小时”的工作期间内,有固定的吃饭和休息时间,物业公司的休息室设置了床铺,晚10点以后的夜巡为每3小时一次。张大哥上班期间具有“工作+值班”特征。张大哥的工资中含有固定延时加班费,张大哥亦自认在工作量大时,公司额外支付加班工资。综上,张大哥以其上下班时间的连续时长计算实际工作和加班时间于法无据,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大哥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