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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案件。
2015年6月,阿某与艾某(已死亡)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虚假身份证、户口本在叶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7年2月因婚姻登记机关未在结婚证系统查询到登记信息,使阿某与艾某再次用艾某已注销的身份证号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艾某因病去世。2023年1月,阿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时因其尚有结婚登记信息而被拒。
为此,阿某多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与艾某的结婚登记,但均无果。后阿某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鉴于本案结婚登记时间为2015年,且原告在2023年提起诉讼,其诉讼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五年最长保护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但驳回起诉将导致不实婚姻关系状态的延续,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驳回起诉达到案结事了,而是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告阿某与艾某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在十日内依法撤销了原告阿某与艾某的结婚登记。至此,困扰原告阿某冒名进行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