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的典型特征,合伙做生意,利益的分配大家都能看到,风险的承担却往往被忽视。孟津区的老郭与老康这对合伙人,之前合作相安无事,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合伙的小船说翻就翻。前不久,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对合伙人的案件。
老郭与老康合伙从事墙面粉刷施工,双方平均分配收入。2022年9月7日,两人为客户家施工期间,老郭在驾驶三轮摩托车拉送施工材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小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小王受伤、车辆损坏。经孟津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郭与小王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王因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8日。经协商,老郭赔偿小王损失10万元。
事后,老郭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造成损失,老康应平均承担赔偿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后,老郭将老康诉至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老郭说,从2021年开始,他和老康一起合伙从事墙面粉刷施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双方系合伙经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应平均承担,老康应向自己支付合伙损失5万元。
被告老康则辩称,自己和原告老郭之间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且他对原告与小王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该法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老郭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与案外人小王发生了交通事故,老郭向小王赔偿10万元,根据小王伤情,老郭赔偿的10万元具有合理合法性,该赔偿款项系老郭与老康之间的合伙债务,老康应就该债务承担一定的份额。
考虑到老郭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更多的注意义务,其对该合伙债务的产生较老康而言应负更多的责任,就老郭已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中,法院依法判决老康承担其中3万元。
法官提醒,自然人合伙时不仅要考虑到合伙能够带来的利益,更应注意到它可能产生的风险,合伙利益的分配要公平,合伙风险也要一起承担。(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