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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哈尔滨收集编辑:平安哈尔滨
典型案例
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徐某前往常州市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金坛区钱资湖放生2.5万斤鲇鱼祈福,随后鲇鱼大量死亡,支付打捞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长荡湖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经鉴定,徐某等人放生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经金坛区检察院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但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随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警方提示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放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