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同饮者一起饮酒的情形,饮酒结束后,若是其他同饮者发生事故,一同饮酒的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有对其他同饮者的劝阻、救助、注意义务?枝江市人民法院用真实案例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2日下午5点30分,死者张某在其承建某医院院墙完工后,应东道主邀请与工友共八人共进晚餐。东道主提供酒水,张某与其中6名工友共喝了两瓶白酒,1名工友喝的啤酒,还有两名工友喝的是饮料。喝酒过程中,同桌人无相互劝酒、酗酒行为。晚上7点50分左右,进餐结束,张某无醉酒之意,与工友们就各自回家了。晚上8点左右,在回家途中,张某因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死者家属将同桌聚餐的工友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与张某共同饮酒的7名工友辩称,虽然与张某同桌饮酒,但并未相互劝酒,更未灌酒,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的主张。
法官说法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聚餐结束后并无醉酒之意,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原因已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因其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所致,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是在工友的劝说下喝的酒及酒后当时存在已经失态和行为有失控的迹象,即不能证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与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作为现代社会一个很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如果无限扩大共饮人的过错和责任,可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应。如果共饮人已经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那么就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酒桌上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法官提醒,首先,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好自己的酒量和行为,保护自身安全;其次,注意对共饮人进行照顾,既不要恶意劝酒,也要善意提醒酗酒者控制酒量;最后,对过量饮酒者进行照顾,不能放任不管。
反之,如果共饮人有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强迫性劝酒、明知其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及对醉酒者未履行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义务的即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