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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2002年顾某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唐某将位于叶城县的某处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顾某,顾某和唐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2018年顾某向唐某转账11万元,同日,唐某向顾某出具收据1张。
近日,唐某的妻子李某以唐某出卖该房屋时其不知情为由,将唐某和顾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顾某与被告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顾某返还房屋。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李某称其一直以为案涉房屋是出租给被告顾某居住,直到2018年李某才知道唐某以11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顾某,但从2002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从未收到房租,亦未向顾某主张权利,这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
李某2018年知道唐某将房屋卖给顾某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买受人顾某主张过相关权利。顾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至今,故被告顾某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出售房屋系唐某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故对原告李某主张确认唐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顾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王敬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