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大到几百人,小到几十人的交流群,相信大部分人手机里面都有,然而很多人却误以为在网上可以畅所欲言、无所顾忌,其实不然,小心“祸从口出”。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一方在微信群辱骂对方而引发的纠纷,据了解,金某和曾某双方为同事关系,双方此前关系一般,没有矛盾,因工作上分歧双方发生了争执,事后,曾某觉得不解气,便在公司的工作群内用粗言秽语辱骂金某,金某在微信群里阻止对方,但对方不听,于是便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并报警求助,要求曾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向双方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司微信群内公然骂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处罚。
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与曾某进行了深入交流使其认识到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行为不仅不道德,还构成违法。曾某表示,此次是因为工作上的一点小事,金某一直喋喋不休地指责自己,虽然没有骂人,但是言语听起来让人很反感,自己当时没控制好情绪,在微信群里面辱骂了对方,当时逞一时口舌之快,事后自己也觉得很后悔。并表示愿意接受对方的主张并希望能得到对方的谅解,最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曾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纠纷得以化解。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与人相处还是在互联网上跟人交流,我们都应谨言慎行,恶语相向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可能会因此引起别人的记恨,也会给自己招来侵权之祸。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张星茂、李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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