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力,是每个成年人的底线,但有的人好逸恶劳,靠着“啃老”度日。父母有时心疼子女,可能会放任这样的行为,但如果父母想要对“啃老”行为说不,法律上有依据吗?今天(10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么一起拒绝啃老的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介绍,“女儿小高是2020年搬到老夫妻的房屋内的,后来跟父母发生矛盾,把父母从房屋内赶出去了,老夫妻现在是在外租房居住。
父母认为,他们现在年纪也大了,自身也患有多种疾病,希望处理这个房屋,取得卖房款用于以后的养老生活”。已经50多岁的小高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多次拒绝家人、社区安排的工作,不上班,不节制的高消费,靠父母每月补贴生活。年过八旬的父母高某和方某苦口婆心地劝说也不见效,父母不得已狠下心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高搬出老两口位于浦口的一套房屋。
在庭审中,小高的父母提交了一份2020年9月份,他们与女儿在社区签订的调解协议,当时小高承诺搬出房屋,老两口支付1年房租费用,1年内支付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待这套房屋出售后,给小高20万。今后双方任何事情都与对方没有关系。可惜小高并没有履行协议内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介绍,“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裁判这起案件。高某和方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这个房子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高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这套房屋,侵犯了她父母的合法权益。小高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对她没有抚养义务”。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小高搬出房屋。法官表示,小高作为子女对父母本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保障耄耋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但其不但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反而侵占父母的唯一住房,且不通过自身劳动维持个人生活,完全依靠年迈的父母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小高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裁判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来源:荔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