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故事
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小鹏找工作成了难题,小公司不稳定而且工资太低,大公司要求高自己学历还有限,兜兜转转工作总是时有时无。再一次失业两个月后,小鹏终于在一家专业对口、薪资也可观的公司入了职。入职后小鹏发现公司发展势头好,公司贾经理的经营理念也很契合自己的职业观,小鹏觉得终于找到了可以奋斗一生的事业。
有一天小鹏突然接到通知,他所在的写字楼中有人因从外地疫区返回,成为外地确诊病例的密接,而根据新的防疫政策,不仅写字楼暂时关闭,小鹏他们也需居家三天三检。居家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小鹏办公。
三天很快过去,一切恢复如常。但月底发工资时,小鹏发现工资少了一点点,询问贾经理时得到的答复是:“咱们这个月停工了三天,我也没安排你们工作,你们没付出劳动,自然这三天的工资就不发了。”
小鹏觉得贾经理说的有道理,自己确实没为公司提供劳动,而且三天的工资也不多,为了以后的事业不必计较。过了几天,当小鹏和一个有相同经历的大学同学聊起此事时,同学说,贾经理的说法完全错误,鼓励小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鹏随后请教了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士,准备第二天一上班就找贾经理谈谈。
他准备告诉贾经理,国家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他还准备告诉贾经理,国家为应对新冠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20年1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第二条,再次提到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而2020年1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0〕18号)中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小鹏最后准备告诉贾经理,根据国家以上规定,虽然我国工资分配总原则是“按劳分配”,但非因职工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不能扣发职工停产期间的劳动报酬。
小鹏相信,贾经理一定会依法办事。
确实,随着今年以来疫情防控政策的不断优化,大面积长时间的停工停产不会轻易发生,但三天、五天、七天临时停工停产的可能性还比较大。由于停工停产时间短,对工资的影响并不显著,职工也普遍抱有不愿和企业闹僵的心态,选择息事宁人。但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出发点,是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疫情停产期间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劳动者也应积极向企业争取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必要时,可向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供稿: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马真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