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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豫:非法捕捞来快钱 判刑赔偿还丢面

日期: 来源:中国检察官收集编辑:中国检察官

 《吕氏春秋》中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圣人孔子曾曰:“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早在2500多年的先人们都明白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然而,却有这样一伙人,在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干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营生。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刘某某等三人共同出资焊接船体、购买发动机及丝网,多次在骆马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22年1月29日,刘某某等三人在骆马湖水域城上岛水域北侧约100米处(系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查获,涉案渔获物主要系花鲢、白鲢,经称重计1441.5斤。经专家鉴定,涉案三人使用的三重刺网,在骆马湖水域属于禁用工具。

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履职

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严格落实“1+N”办案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认为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等三人在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会导致水产品总量减少,影响生态平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立案办理,并于2022年3月2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宿豫区检察院严格落实“1+N”办案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认为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等三人在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会导致水产品总量减少,影响生态平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立案办理,并于2022年3月2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委托鉴定评估,解决涉案关键问题

针对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渔获物的生态作用、捕捞工具的危害、渔获物的价值等问题,分别委托专业机构、专家、价格认定中心等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涉案三人使用的工具系三重刺网,在骆马湖水域属于禁用工具。经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0955元。同时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对该案造成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渔业资源修复措施建议。

庭审准备充分,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公告期满后,宿豫区检察院多次与宿城区法院就该案法律依据、环境生态修复费用数额、类似判例等进行沟通,最终确定按照涉案水产品价格的2倍作为环境损害修复的数额,并提出刘某某等三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评估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2022年9月28日,法院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快艇一艘、渔网5副。三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910元,支付评估费4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发水域位于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水域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本案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主要是白鲢(鲢)、花鲢(鳙)。鲢、鳙与其它水生物一起组成了复杂的水生食物链和食物网,对于骆马湖水域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及信息传递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刘某某等三人在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至骆马湖水域捕鱼,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保护区内的渔业生态平衡,该案的办理,对打击骆马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力震慑作用。

近年来,宿豫区检察院提起的多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其中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国家农业农村部10起“中国渔政亮剑2022”执法典型案例、江苏省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杜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江苏法治报》、《宿迁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宿豫区检察院在世界环境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例,向村民、渔民介绍公益诉讼制度,对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将经济获益和法律后果“秤一秤”,算一算违法犯罪这笔不划算的“账”,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与多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余万尾鲢、鳙苗种安家骆马湖,增殖了渔业资源,改善了骆马湖水域环境。

“江无鱼,人何以渔。”骆马湖是江苏省境内第四大淡水湖,苏北水上湿地保护区,江淮生态大走廊“绿心”。宿豫区检察院将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骆马湖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助推“江苏生态大公园”建设。

来源:宿豫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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