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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娇作
【案例】
克拉玛依市民许某某和李某约定,承租李某名下的一间商铺,月租金为1481元。但由于许某某疏忽大意,在用手机支付房租时,误将1481元输入为7481元,累计14个月,共计多支付84000元。发现自己“粗心”支付记录后,许某某向李某索要多支付的费用,却遭到李某拒绝。于是,许某某将李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释法】
“这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李某应当向许某某返还其多支付的款项。”承办该案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牛燕华介绍,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除了三种特殊情况外,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最终双方经过调解,李某返还了多支付的款项。
牛燕华表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同时,许多“手滑”“眼花”的事也时有发生。“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话费充错了号码、转账转错了人、买东西不小心多付了钱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牛燕华进一步解释,如果得利人拒不返还相关欠款,受损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交易凭证以及对方拒不返还的有关证据。
牛燕华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情况,应秉持诚信,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实习生 葛彦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