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曹某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5案29人,其中一案由院长姜卫民担任审判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曹某华等29人在明知江西省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或退捕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法律禁止的捕捞工具等渔具在鄱阳湖南湖湘子口、金溪湖附近等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总价值近73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陶某叶、陶某良在赣江南昌辖区全面退捕的青山闸水域,购买船只、禁用的捕捞工具,从事非法的捕捞活动23次,非法获利34173元。
上述被告人中有25人是团伙作案,三个不同的团伙各被告人分工明确,有专人运输、捕鱼、捡鱼、开船、收网、记账、放风、售卖等。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大部分非法所得。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江西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江西段实行全面禁捕。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鄱阳湖实行全面禁捕。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捕,长江干流段和鄱阳湖暂定实行10年禁捕。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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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红谷滩法院
编辑:曾宪文
复审:冯星星
审签:邱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