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市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东阿某公司销售的酱油及酱疙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3年10月24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某公司销售的酱油散装和酱疙瘩散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阿某公司销售的酱油散装及酱疙瘩散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酱油散装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酱疙瘩散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违法的。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疙瘩散装(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年酱油(散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苯甲酸钠用途很广,是重要的食品和药品防腐剂。当少量的苯甲酸钠进入人体后,会被代谢掉,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如果进入人体的剂量较大,则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国家法律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是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价的。老百姓在正确的使用范围、正确的使用量内合理食用,其安全性是完全可以保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该类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给予严惩处理。
案例二: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6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东阿县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称,投诉人购买的东阿县某公司生产生产的食品,标签标注与实际添加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及订单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正确标注食品信息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更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案中涉案产品未正确标注产品信息,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甚至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问题。
案例三: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刘集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桃案
2023年10月26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东阿县刘集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桃,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阿县刘集镇某超市销售的桃进行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单位经营的桃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是违法的,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
国家蔬菜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告诫人们“在没有搞清洗涤剂酸碱度的前提下,不要用洗涤剂清洗果蔬残留农药”,因为碱会分解农药有机磷残留,某些有机磷在碱性环境下,分解后产生的毒性比原来高出10倍,也就是说,不用洗涤剂还会好一些,而用了洗涤剂产生的“二次污染”更有害。
敌敌畏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敌敌畏在苹果、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凡是超标的,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该类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给予严惩处理。
案例四:东阿县某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发明专利产品案
2023年4月10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东阿县某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发明专利产品,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规格为每20粒重1g的三乌胶丸(生产日期是2020/04/15,生产批号:200404),外包装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号:Zl00100161.2 国际专利主分类号:A61K35/78”。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cnipa.gov.cn/)网站,该发明专利已于2020年1月19日届满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
近年来,假冒专利产品案频发,严重侵犯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权,打击假冒药品专利侵权,体现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不仅捍卫了知识产权,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对假冒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更应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
案例五: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案
2023年3月13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4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级抽检的一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某超市经营的梅花蛋糕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菌落总数超标,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则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如果超标比较严重,可能会加大胃肠炎以及食物中毒等不适的发生。经常过多摄入菌落总数超标的食物,则可能还会引发身体出现败血症或者菌血症,甚至还会危及到个人身体康。为了确保身体的安全,应尽量做好食品安全监督。
案例六: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某农资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案
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东阿县某农资点销售的标称济宁市某公司生产的农用薄膜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4月18日,接到检验报告显示该薄膜厚度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该农资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农膜通常用于覆盖农田,起到提高地温、保持土壤湿度、促进种子发芽和抑制杂草生长等作用,使用不合格的地膜可能会影响到农作物产量。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在选购农膜产品时,一要选择正规的、有信誉的商家购买农用薄膜产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如果遇到价格过低、质量难以保证的农用薄膜产品,最好不要轻易购买。二要查看产品质量证明,包括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在购买前仔细查看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检查是否有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注意检查包装上的防伪标识,以确保是正品。
案例七: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食品案
2023年11月13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阿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级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新城某超市销售的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农产品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吃得好、吃得安全期待越来越强,因此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