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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超过退休年龄后依然工作的人日益增多,超龄劳动者因工死亡是否适用适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完全适用,还是参照适用?考量因素和价值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颇受社会关注。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服

1952年出生的张大爷,生前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杂工。2021年11月26日下午,张大爷下班后乘坐工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车辆行驶至一处斜坡路段时侧翻至公路坡坎下,造成张大爷重型颅脑损伤。当日20时许,张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工友无驾驶证,事发时车辆制动失效,交警部门认定工友承担事故全责。

然而,工友和张大爷年龄相仿,并无赔偿能力。为此,张大爷的家属黄某等人只得向建筑公司索赔。

因多次协商未果,黄某等人向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7月1日,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张大爷的死亡属于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服,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死亡,与适龄劳动者的工亡没有本质区别。经法院释明,该公司认可工伤认定,撤回行政诉讼。

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待遇是否公平?

建筑公司虽认可了工伤认定,但双方仍对工伤待遇的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于是黄某等人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黄某等人诉称,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超龄、适龄未做区别规定,工亡待遇不应存在差别,工亡补助金同样应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故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476760元。

建筑公司辩称,张大爷的死亡虽然具有工伤性质,但其事发时已经69周岁,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一般情形下的工伤基础是劳动关系。张大爷虽已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无法为其上工伤保险,要求公司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亡待遇有违公平,因此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法院类推并修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民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因就业压力增加等多因素叠加,越来越多的民众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会继续提供劳动,创造社会价值,不得因年龄而否定其社会贡献,对超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同样需要给予相应关照,依法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当前我国存在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超龄人员继续就业的情形较为常见,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分担用工风险,超龄工亡与一般工亡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人员年龄、用工风险等多方面差异,不能当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法院认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超龄工亡应类推并修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伤残补助金不因年龄而存在差别,无需规则修正;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类似,可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定型化一次性的计算方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必要考虑客观实际,兼顾两方利益,可借鉴死亡赔偿金因年龄增加而相应减少赔偿年限的计算方法。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合计70572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观察思考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保障“银发”劳动者权益

超龄工亡待遇,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进行价值衡量和司法裁判。

一是以“平等”为指引,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超龄工亡待遇如何计算和责任承担,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已存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增强说理;另一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存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填补法律漏洞。对于超龄工亡待遇,缺乏法律规定,裁判者无法寻找到裁判依据,援引该条文采用了漏洞填补方法类推适用。

二是以“公正”为指引,修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当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出现问题或不适用于特定情况时,修正适用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补充或修改,以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

以本案为例,超龄人员工亡获得了行政确认,其近亲属有权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亡待遇。但本案存在因员工超龄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参保的现实问题,如果仍对照条文全面执行,则存在机械执法之嫌。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修正条文的具体适用,就是对前述现实问题的权利平衡。超龄人员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工亡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超龄工亡待遇因此而具有民事、行政的双重法律属性。本案以工亡待遇计算方法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成了新的计算规则,民事、行政特性兼而有之,符合超龄工亡待遇的法律特点,回应了超龄工亡待遇的双重属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银发一族”依然会继续工作,创造社会价值。如果僵化理解,否定超龄人员的社会贡献,对其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死亡)缺乏相应关照,有违公平正义要求,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为保护“银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

超龄劳动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结合自身条件择业,避免工伤。建筑作业属于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工作环境具有一定危险性,超龄劳动者的体力、反应能力相对较弱,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超龄劳动者在择业时要尽量避免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降低工伤风险。另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单、微信收款记录、工作签名簿等用工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用工单位要强化保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方面,单位要运用好保险制度分担用工风险,对于工伤保险尚无法覆盖的超龄人员,建议购买专门的商业保险,如若发生工伤,单位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理赔。另一方面,用工单位要有优先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务报酬的责任意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减轻其生活负担。

劳动行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老年当事人应当予以特别关照。劳动行政部门要发挥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行政职能,带头探索“银发”一族灵活就业的新模式,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人民法院要聚焦涉老年人案件类型和特点,在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无纸化办公的同时,保留适合老年人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 刘洋 王坤 周致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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