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的案件相对于普通法院,带着鲜明的海洋特色,在办理海事案件的过程中,就好像船行大海,需要审判团队齐心协力,把住舵,沉住气,虽然少有惊涛骇浪,但总免不了波澜起伏。作为一名刚刚工作一年的法官助理,在调解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谓是一波三折,但好事多磨,收获满满。
沉船从此逝 保险拒理赔
2023年3月份,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渔船沉没引起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初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钢质渔船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险。2022年9月21日,船长施某驾驶该船从三山岛渔港出发至相关海域进行拖网作业。因当时风浪大,船不断发生倾斜,过程持续约30分钟,在这个过程中船上8人被附近作业的渔船救上来了,没有发生人员伤亡,案涉渔船最终沉没。当地的海洋渔业监察大队也出具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标的额110万元。被告财保公司则认为,原告目前已经将案涉船舶渔业船舶证书注销,并继续使用案涉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新船,案涉渔船的市场价值远远低于110万元,因此原告依据保险金额110万元来主张赔偿显然不合理。另外,被告要求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船员是否取得了渔业船员证书,配员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应当推定该船舶开航当时处于不适航状态,构成海商法第244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调解,希望尽快案结事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拿着案涉渔船的指标建造新船、原告案涉渔船开航时是否适航、事故调查报告书的真实性。因此,为尽快制定调解方案,我们决定前往三山岛,调取这三份关键证据。
踏上三山岛 取证车轮战
在出发前,我们规划好路线,第一个目的地三山岛边防派出所离市区最远,毗邻莱州港;第二目的地渔业监察大队则离海岸派出所相对较近,是三个地方的中间点;第三个目的地海洋与渔业局则位于市区新建的政务服务中心。于是我们先前往三山岛海岸派出所,调取涉案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查看船舶是否适航。
早上八点从院里出发,历经两个半小时,赶到了边防派出所。但是负责管理船舶档案的民警正好外出开会,大约半个小时才回来。在接待室焦灼的等待半个多小时后,我们见到了负责民警,并向其说明了情况。民警告诉我们,该船的档案被存放在堆满档案的办公室里,如果从整个档案库里找出来,需要整整一天时间。于是我们想了一个折衷的办法,首先在系统中查询电子档案,让派出所警官将电子档案的文字信息制作成表格打印出来,然后盖章签字,这样既符合证据的形式,又节省了查找档案的时间。由于临近开饭时间,民警制作表格也需要一段时间,于是利用中午午休时间,我们前往第二个目的地——渔业监察大队。中间我们路过莱州港,恰逢渔船在休渔期都停靠在港口,红旗飘飘,百舸待发,顿时就感受到了开海时的气氛和场景,一上午的奔波也都被莱州港的风吹散了。
两点钟,我们到达第二个目的地渔业监察大队,没想到相关负责人因为前一天夜班还在补觉。为了节省时间,我们让司机先返回派出所取回证据,幸好派出所已经制作完毕,第一关顺利通过。返回监察大队后,我们开始了漫长的battle模式,科室同志表示调取报告书必须得到科室领导的同意,我们向其出具工作证、调证函,但是没有人接茬。无奈之下,我们找到了办公室,向其说明情况,办公室帮我们协调了一下,科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将报告书寄给我们,第二关终于通过。于是,我们马不停蹄赶往第三个目的地——海洋与渔业局,此时已经接近五点,接近下班时间。好在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人员非常配合我们,展示了窗口单位的办事效率和热情服务,取证非常顺利,我们拿到了渔船新船建造材料。
情理法相融 调解化纠纷
结合调取的三份关键证据,我们正式和原告代理人、两被告代理人开始了“多边会谈”。首先,我们从梳理案件事实出发,通过多方、多次的走访调查,结合调取的建造新船材料,可以确认原告已注销案涉船舶的渔业船舶证书并申请制造新船,其并未遭受全部损失。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按照保险金额110万元进行索赔数额明显较多;其次,被告认为原告开航时船舶存在不适航的因素,我们通过与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解,并结合船上人员情况,也证实了该船处于适航状态,被告作为财保公司,理应对沉船进行赔偿,不能规避赔偿责任。再次,我们通过类案检索,告诉双方当事人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和裁判原则。双方都存在调解的意愿,只是在数额上存在争议,最终,在经过多轮调解后,双方达成了6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原告也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