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不被起诉,可不意味着“高枕无忧”了。近日,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公安机关的回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一名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8日至10日,王某驾驶电动车至某工地,先后4次“顺手牵羊”窃取工地上的空心钢管,共计16根,后出售给邵某某,销赃得人民币1370元。经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窃取的钢管价值人民币1226元。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王某被不起诉后,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了吗?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对全案审查后认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对王某处以6日行政拘留。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这项工作叫做“行刑反向衔接”,这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消除“追责盲区”的具体实践。
本案中,王某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虽被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盗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检察官提醒您,不起诉不代表当事人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有“罚当其错”,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盐城经开区检察
编辑:虞滢颖
审核: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