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于静波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陈久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榆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被告李先生雇佣原告王女士为张先生从事栽树工作,工资每天100元,被告李先生负责接送原告王女士。某日,原告等人栽树结束后,被告驾驶农用四轮车载原告等数人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被告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翻车,车上滚轮的铁桶将原告压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住院35天,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5万元。原告出院后,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榆树法院。
榆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栽树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违反农用四轮车使用规范,进行载人操作,造成原告损伤,其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乘坐非载人运输工具,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其自身存在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提供劳动方在提供劳动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切不可粗心大意;接受劳动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