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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概念情境、类型聚焦与协同治理

日期: 来源:青年记者收集编辑:青年记者

 作者:周葆华(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全球传播全媒体研究院研究员,复旦大学国家发展与智能治理综合实验室研究员)罗沛(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第17期

本文从概念、类型与治理三个方面讨论网络暴力。首先,在概念上梳理网络暴力的广义定义,强调需要重视该概念演进过程中的“历史感”,并提出从网络化逻辑理解媒介情境中的网络暴力。其次,分析网络暴力的广义类型,比起建立无所不包的类型学,本文认为应该聚焦、探究当下最主要的类型——攻击弱者的“多对一”型网络暴力。最后,强调网络暴力的治理是多元协同的长期过程,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

网络暴力:

定义、逻辑与情境

一方面,网络暴力具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其定义非常广泛;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的概念话语有其历史情境,尤其在中国本土,关于网络暴力的问题与引发关注的现实事件息息相关。

(一)网络暴力的广义定义

网络暴力的广义定义指向网络攻击与伤害的网络失范行为,包括网络语言攻击、隐私侵犯、造谣诽谤、网络骚扰甚至报复性色情攻击等多种形态。国内较早的研究从失范的角度指出网络暴力的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1]。也有定义强调网络暴力的“攻击性”,认为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对当事人或组织实施的迫使其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2]。国外研究早期将网络暴力(cyber violence)界定为网络犯罪的一种,而后则强调网络暴力是攻击或危害个体身心健康的网络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犯罪[3]。从上述定义的共识来看,网络暴力的广义定义可以看作各类网络攻击和网络失范行为的综合。

相对于网络暴力,学术研究中使用更多的是网络霸凌(cyberbullying)。网络暴力外延宽广,导致概念界定上难以聚焦(如将造谣、色情等均包含在内)[4];而网络霸凌的定义更加清晰,主要指向使用网络威胁、伤害、羞辱或在社会上排斥他人[5]。网络霸凌研究更多是心理学视角,剖析霸凌发生的原因和动机,网络暴力则更多被法学和传播学的研究使用。网络暴力与网络霸凌又有很强的共通性:概念内涵上二者都强调伤害性;由于网络霸凌的概念化和操作化比较集中,实证研究较为成熟,研究对网络暴力进行操作化时常常回到网络霸凌[6] [7]。

(二)网络化的暴力:基于网络化逻辑

对比邻近概念,网络暴力使用“暴力”一词,体现出其与传统暴力的渊源。《辞海》中暴力被解释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8]。暴力强调强制性与伤害性:强制性是指以强制手段达成目的;伤害性则代表对受动者的身心伤害,研究表明网络暴力可能使人产生与现实世界暴力相似的恐惧与痛苦[9] [10]。虽然使用了暴力的概念,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也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传统暴力理论不足以解释网络暴力,尤其是网络暴力的发动者通常具有规模性以及难以辨识其身份的匿名性,而传统暴力倾向于强调贫困、受教育程度低、阶层地位低下等因素与暴力的关联,这在解释网络暴力时不再是重点。

早期网络暴力概念被视为网络犯罪的类型之一[11] [12],其实是将对线下暴力的理解搬到了线上,其中“cyber”主要指向暴力发生的新空间。但我们认为网络暴力中的“网络”不仅是暴力发生的空间或平台(即仅是发生场所线上或线下之区隔),而意味着暴力新的组织机制和生成方式,即“网络化的暴力”(networked violence)。网络化的逻辑是连接、集聚和集中,它们不局限于互联网和所谓“赛博空间”,也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卡斯特所说,“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13]。网络化的逻辑带来了新的暴力发生和扩散机制,使得网络暴力较传统暴力更具规模性、聚集性、涌现性,也使得更具伤害性的“多对一”网络暴力时常发生。这也是我们在下文提出聚焦“多对一”型网络暴力的原因。

但网络化逻辑并非一定是恶意的放大器,连接、聚集和集中的网络化逻辑也可能成为社会正义的驱动力量。在各类“新媒体事件”中,网络化逻辑都多次发挥作用,助力于救助、慈善和团结等社会善举。在网络暴力语境下,网络化虽然是网络暴力的实践机制,但也可能成为遭遇网络暴力时的救助力量。反击暴力、关怀弱者、赋予力量和连接团结也应该成为利用网络化逻辑的重要过程。

(三)概念话语的历史情境

“网络暴力”概念需要置于历史演进和现实情境中理解,避免刻舟求剑。从本土情境看,网络暴力的讨论和研究与“新媒体事件”的发展息息相关。2006年的“虐猫门事件”“铜须门事件”及2008年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等促发了网络暴力讨论的第一个波峰;此后几年间,每年有数起引发关注的网络暴力;而近年数字平台环境下的网络暴力再次唤起了从日常到学术讨论对网络暴力的关注。但这几波网络暴力的社会话语已经大不相同。

早期的网络暴力主要指向“人肉搜索”等道德审判事件,其内部具有模糊性和复杂性,既有朴素道德、伸张正义的成分,又有攻击普通人、恶意发泄的现象,“伸张正义”和“攻击弱者”也成为网络暴力两个相反的发展方向。

其中一个发展方向是伸张正义。主要针对公众人物揭露并攻击其不当行为,典型类型是网络反腐和舆论监督,例如2012年的“微笑表哥事件”和2013年的“郭美美事件”,这类“新媒体事件”也曾被归为网络暴力事件[14]。但这类行为到底是“网络暴力”还是“正义之举”引发诸多争议。“公权滥用”或“权益抗争”事件中表达和行为的理性程度和网络审判的合法性都受到质疑,但如果将之简单定义为“暴力”、将参与的网民视作“暴民”,则又忽视了其中草根网民追求正义的诉求。正如当时网民话语中反对被定义为“暴力”的典型讨论:“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被拿到网络上当作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干扰,他们会被查处吗?”[15]由此可见,网民不同意将此类事件中的(过激)讨论定义为网络暴力的主要理由至少有二:所针对的通常是公众人物或权势力量,在缺乏其他救济渠道的情境下更应承认网络的监督与维护正义作用。

另一个发展方向则与伸张正义的动机相反。从针对公众人物走向对普通人甚至弱者的攻击,从关注公共事务转向对私人生活的入侵,从追求社会正义到仅仅基于观念差异、想象演绎或虚假信息产生的大规模集体性网络攻击。以2022年的“刘学洲事件”、2023年的“粉发女孩事件”为例,网络暴力的意象可谓“换了人间”。如果说在第一波“人肉搜索”事件中,网民对是否将之定义为“网络暴力”存在争议;在“网络反腐”事件中,网民普遍抵制使用“网络暴力”标签将此类行为污名化;当前,面对“刘学洲事件”或“粉发女孩事件”中的网络暴力,网民则更多表达批评与痛心。

因此,在界定网络暴力时无法抛开其历史语境,今天令普通人胆寒的网络暴力显然不同于十几年前的“网络暴力”,不能脱离语境将二者混为一谈。要将网络暴力放在本土情境中讨论,考虑其历史演变与现实语境。

网络暴力:

广义类型与现实聚焦

(一)不同传受关系下网络暴力的广义类型

Jensen和Helles曾从传受关系和同(异)步性两方面对不同媒介的传播实践建立类型学,其中传受关系主要按照人际传播(一对一)、大众传播(一对多)和网络传播(多对多)进行区分[16];在后续研究中,他们指出这一划分忽略了多对一传播,而由于网络化和移动化的发展,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向用户个体呈现的“多对一”结构愈发普遍,因此需要加以重视[17]。

参照传播实践类型学方法,可以从施动者和受动者的关系对广义的网络暴力进行划分。其中,“一对一”的网络暴力主要指向个人对个人的辱骂、骚扰和跟踪等,“一对多”的网络暴力包括对群体的侮辱歧视、钓鱼或黑客攻击等,“多对多”的网络暴力主要指群体之间的对立和相互攻击,而“多对一”则意味着群体包围个人的各种网络霸凌,如大规模语言攻击或造谣诽谤等。

同Jensen与Helles对当前媒介环境下多对一传播的强调一致,在网络暴力的问题中,当下尤其频发且备受关注的是“多对一”的集中性攻击,它强调大量施动者通过不同的手段对单个个体进行集中的网络言语和行为攻击,具有规模性、聚集性(短期内密集上升)和伤害性三个主要特征。“网络化逻辑”在“多对一”攻击中也最明显,相互刺激和集聚使得施动端施暴变得更容易,也使得暴力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同时伤害集中于一点、程度更高,造成受害者抑郁甚至自杀的悲剧结果。因此在对网络暴力做出广泛定义的同时,应该对此做出现实聚焦,将讨论网络暴力的重点放在这种具有更大规模、更集中聚集、伤害性更强的形式上。

(二)现实聚焦:“多对一”攻击普通弱者

“多对一”的网络暴力的受动者可以包括权势群体(如官员、明星)和普通人(更具弱势),考虑到其所具有的资源能力的不对等(如有些明星可以直接交由经纪团队处理),对网络暴力的关注重点可以进一步聚焦为“多对一”攻击普通弱者的类型。

“多对一”且以普通弱者为对象的网络暴力在今天的“新媒体事件”中出现比较频繁,根据其成因和机制的不同可分为几种典型类型。其一,“观念不同便攻击”。身材、样貌、发型、打扮、言论、行为,任何一个小的特征都可以成为施动者对普通人评头论足、发动攻击的理由。有的涉及观念背后的认同差异和思想割裂,有时甚至不需要理由,只是抓住了一个发泄口。其二,“仅凭想象或谣言”。凭借文字、图片或视频产生想象或是既存的虚假信息,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源头,导致对普通弱者的群起攻击,如“粉发女孩事件”和“武汉被碾压小学生母亲事件”中皆有反映。其三,“不完美的受害者”。“理想受害者”(ideal victim)概念指在遭遇犯罪时最符合社会想象中受害者处境的一类人,是一种与“英雄”或“叛徒”类似且具有抽象水平的公共身份[18],当这种对受害者处境的完美想象落在真实具体的人身上,难免出现落差。初始曝光的弱者,在“反转”中被发现“不完美”,部分施动者可能产生“被欺骗”情绪,转而攻击早期被投入同情和支持的对象。社会事件在媒体或平台曝光后,受害者也通常被置于“多对一”观看的聚光灯之下,这导致其行为举止都更容易被品评,因此任何瑕疵也都更容易受到攻击。受众眼中的受害者形象发生颠覆所可能产生的被欺骗感,可能带来施动者的攻击从而对受害者造成更加残酷的二次伤害。

网络暴力治理:

基于多元影响的多元共治

网络暴力的发生源于社会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多因素的影响,其影响因素的多元性得到一系列研究的证明[19]。因此对网络暴力的治理也必然需要多元协同治理,既要考虑长期的艰巨性,也要考虑当下的行动性。

第一,宏观层面,网络暴力与社会发展的整体环境密切相关,这也是其治理具有长期艰巨性的原因。首先,经济繁荣与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心理的底座,为网络讨论的健康氛围提供了基本底色。其次,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利于减少情绪极化的土壤,网络讨论的公共性有利于减少对私人生活的过度关注。早期被指称为“网络暴力”的事件较多关注公共问题,而现在的网络暴力却将矛头指向普通人的私人生活。攻击普通人私生活的倾向与网络讨论中开放性、公共性的缺失息息相关。再次,需要以教育带来公民素养的整体提高。最后,还需要完善法治,将网络暴力的治理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暴力的长期治理提供依据。

第二,中观层面,平台、媒体、社会组织和家庭都可以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平台可以结合算法技术和人工核查,增强对网络暴力(特别是本文强调的针对普通人的“多对一”短期集聚攻击)的识别机制,并在不同平台间形成跨平台联动以防网络暴力事件的全网发酵;同时进一步普及自身设置的“防暴”功能,让普通用户明白如何使用防护手段保护自己。新闻媒体应该承担责任,尤其是及时有效地供给事实与真相,防止虚假信息成为网络暴力的导火索。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一方面是提供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养(包括避免“施暴”和“受暴”)的重要机构;另一方面,在网络暴力发生时,它们也是给个人提供心理/情感支持和救助的重要力量。

第三,个体微观层面,提高认识,做好自我保护。公民自身应具备基本的公民素养(包括媒介素养)以及在互联网上的表达责任。应该增强个体之间的尊重意识,讲求和而不同,增强对不同观念的包容心、对他人的同理心。暴力可能通过网络化逻辑迅速传播,但“将心比心”的个体同理心也能在繁杂网络中阻挡情绪极化的洪流。“网络化逻辑”也可以成为网民守望相助、关怀慰藉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温暖力量。个体自我保护的能力是网络暴力最终的防线,不仅需要提高对网络暴力的认识和保护观念,还需要有自我防护的方法和技术,免于直接暴露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之下。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能时代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规律及治理研究”(20ZDA060)、国家社科基金人才项目“基于计算传播的新媒体舆论过程研究”(22VRC186)、复旦大学文科先导和创新团队项目“面向媒介深度融合的智能媒体创新研究与应用”(IDH3353070)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周葆华,罗沛.网络暴力:概念情境、类型聚焦与协同治理[J].青年记者,2023(17):68-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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