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朱涛(右一)参与行政执法案件讨论
“朱检察官,你好,我们遇到一个棘手的案子,不知道能否作出行政处罚,想邀请你来会商研讨,提出法律意见。”
近日,宣恩县林业局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把脉问诊”。经过会商研讨,林业局采纳检察官提出的意见,并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达成一致,决定对该案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切好的效果,还得从一份协作机制说起。
今年,宣恩县检察院推动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卷宗调阅、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争议化解、协同履职、综合治理等方面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紧密衔接与协作配合。
依托《实施办法》,该院依法调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卷宗200余册。经查阅卷宗和调查核实发现,行政机关在文书质量、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对此,该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逐步推动相关领域问题解决,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更规范、更精准、更科学。
交通执法更“规范”了
“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挑刺找事,而是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宣恩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在送达检察建议回复函时表示,执法大队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将建议内容作为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问题,向恩施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进行了工作汇报。恩施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求其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开展专项整改,推动执法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宣恩旅游业向好发展,游客数量不断增长,一些非法营运的“黑车”也蠢蠢欲动,“黑车”载客、无证网约车载客、出租车乱收费等现象成为群众关切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急难愁盼”问题。宣恩县检察院以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为切入点,随机调取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卷宗50余册,针对“当事人权益保障、适用法律不规范”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交通运输局对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强制案和涉企行政执法案卷宗开展自评自查,并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严格规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同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发挥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作用,有力震慑了非法营运等交通运输领域的非法行为。
“我们将依法依规开展好日常执法工作,避免出现程序性违法,守好重点领域‘责任田’。”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使交通执法更加规范和完善,对执法人员也能起到警示作用,让行政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林业执法更“精准”了
林业兼具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严厉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的各种违法活动,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林业资源,助推流域综合治理和林业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而林业执法实践中,也不乏存在着难点、疑点、痛点。宣恩县检察院在推动案件信息互动共享的同时,深入开展林业执法监督,通过参与疑难涉林行政案件分析探讨,以及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促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县林业局就疑难案件开展集中讨论
一起多年前的食用野生动物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县林业局,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县林业局在调查后决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处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讨论中,针对引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不同情况的涉案人员如何处罚等案件疑点难点,朱涛详细释法,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与会人员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统一意见,决定对该案不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给我们提出法律意见,帮助我们执法人员更加准确了解执法难点,提升专业领域执法能力,确保案件办的准、办的实。”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说道。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勖平表示,参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讨论,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其实是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依法执政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今年来,宣恩县检察院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县林业局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林业行政处罚审核程序不规范,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法规引用名称不规范的情形,对此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业局认真分析研究,逐项整改落实,有效解决了该局行政处罚不规范的相关问题。
土地执法更“科学”了
土地执法查处领域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联席会现场
“我们会高度重视,全面梳理以往办理的土地执法案件,对相关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重新查处。”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联席会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说道。
今年5月,在开展检察机关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一起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该案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杨某某、罗某某、付某三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三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后县自规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事项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处罚的部分事项被裁定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成了‘一纸空文’,违法占用的土地也一直未得到有效保护。”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经检察官审查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的部分事项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究其原因是“没收非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导致行政相对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始终未得到相应处理。
对此,检察机关向县自规局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县自规局及时回复并采纳了相关检察建议,重新作出“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按程序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机关对法院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案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向该行政机关调阅了近三年的土地行政执法卷宗,梳理发现多起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案件均被法院裁定部分不予执行。”宣恩县检察院在个案监督中发现这一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于是深入开展类案监督,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有力促进了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更有助于减少行政争议、促进溯源治理。
“实践中,土地执法工作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帮助我们解决了‘困’与‘惑’,我们的责任意识以及科学、规范执法的能力都得到很大提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如意表示。
法治宣恩建设永远在路上……宣恩县检察院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借力该协作机制,继续推动农业、城市管理等更多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检察机关扎实开展监督工作,让被监督主体在每一起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检察监督的存在,从而规范执法的意识和习惯,让‘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再是一句空口号。”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郎艳辉如是说。
来源 | 宣恩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张薰尹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