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日讯(记者樊友寒)“超市对临期食品不标注,侵害了我的知情权跟选择权。”近日,市民袁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家附近的一超市买了15份巧克力,到手发现这些巧克力全部临近过期。袁女士认为超市应该在临期商品上进行标注,以此提醒消费者,而不是将临期商品当成一般商品售卖。随后,袁女士登录城市留言板留言,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督促该超市就该问题进行整改。
3月18日,家住江汉区的袁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一家连锁品牌超市下单了不少商品,其中包括13袋100g的瑞士莲牛奶巧克力和2盒24粒装费列罗巧克力,共计270元。外卖送达后,袁女士照例检查食品保质期,发现瑞士莲巧克力生产于2022年5月2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1日,距离过期不满45天;费列罗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5日,保质期至2023年4月2日,距离过期只有半个月。袁女士认为超市不对临期商品作出标注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希望商家能够退款并进行整改。
13袋临期瑞士莲牛奶巧克力。袁女士提供
24粒装费列罗巧克力距离过期只有半月。袁女士提供
4月2日,记者联系该超市人力资源部员工张女士了解整改情况,对方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会尽快核实后作出答复。
何为临期商品?记者搜索发现,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保质期半年以内的,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5天;保质期15天以内的,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4天。而一些保质期更短的食品,如新鲜肉类、易腐坏蔬果,它们的临近保质期可能只有几个小时。但记者了解到,该规定目前并未继续沿用,是否对临期食品进行标注或设立临期食品专柜属于超市的内控行为。
对此,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法律上没有专门界定临时食品的定义。临期食品并未超过保质期,故商家售卖临期食品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但保质期是顾客选择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商家应当告知顾客。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二条规定: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家对于临期商品的规范操作方式是将临期商品清出来,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标注“临期商品”。但是,因为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必须对临期商品进行标注,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要求其整改,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商家已为袁女士作退款处理,江汉区中央商务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已对该超市给出了整改意见并下达了《行政指导建议书》,被诉方已承诺整改。
【编辑: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