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理学家张载曾对人之认识做过区分,即“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这一区分源于《正蒙·大心》开篇第一章:“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在这句话中,与“见闻之知”对举的是“德性所知”而非“德性之知”,“德性之知”一词则见于《经学理窟·学大原上》。而对于“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的关系,张载没有作过任何解释说明。由此引来两种现象:一是对这两个词未加解释说明,直接混同使用;二是将“德性所知”之“所”训读为“能所”之“所”,进而对这两个词的义理内涵进行过度解释。
混同使用 疏于解释
第一种现象早在张载的时代已经出现。张载的表侄程颐曾转述张氏之语曰:“见闻之知,非德性之知。物交物则知之,非内也,今之所谓博物多能者是也。德性之知,不假闻见。”(《程氏遗书》卷二十五)后来,程门高弟杨时在订定《二程粹言》时,将这句话简化为“闻见之知,非德性之知。德性所知,不假闻见”(《二程粹言·心性篇》)。在程颐的转述中,直接将张载原话中的“德性所知”替换成“德性之知”,而杨时在精简时,更是将“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直接混同,交替使用。
此后,张载哲学的很多诠释者继续了程颐的用法。朱熹作为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对张载等人的理学思想进行了广大而精微的归纳与综合。但是张载哲学中的关键概念“德性之知”,朱熹却慎言之。(田智忠:《为何朱子慎言德性之知?》,《哲学动态》2020年第7期)《朱子语类》近两百万字,“德性之知”只出现过四次,“德性所知”甚至一次未见。即使在这些有限的使用中,“德性所知”也总是被替换成“德性之知”。如《朱子语类》卷二十八曰:“张子所谓‘德性之知,不萌于闻见’,是如何?”明末大儒王夫之是张载哲学的继承者,但其《张子正蒙注》也是直接用“德性之知”注“德性所知”。在现当代哲学家中,牟宗三对张载哲学作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解读,但在其著作《心体与性体》中,基本上也是将“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混同使用。现代学者编修的几部中国哲学辞典,虽然立有“德性之知”词条,但其所对应的原文却是“德性所知”。这显然也是将这两个词未加解释地混同使用。
过度解释“能所”之“所”
也有学者觉察到“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的微妙区别。张岱年在《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评论张载与程颐对这两个词的使用时曾说:“程氏所谓‘德性之知’,与张氏所谓‘德性所知’,虽只一字之差,但其间区别还是明显的。张氏所谓‘德性所知’指‘合内外于耳目之外’的认识,程氏所谓‘德性之知’则是内在的自我认识。”张岱年不但指出这两个词的“一字之差”,而且还从中体会到张载、程颐两人哲学义理上的明显区别。
张岱年虽然指出“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有“一字之差”,但并未具体分析这一字之差到底“差”在何处。这就难免为第二种现象留有遐想的空间。丁为祥的《虚气相即——张载哲学体系及其定位》即是第二种现象的代表。他认为,“德性所知”之“所”“本身也蕴含着外向的认知义”,其所认知的客观对象是天德天道。这就将“德性所知”之“所”等同于佛教哲学中表示主客观的“能所”之“所”了。后来,王黔首《“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之区别及其意义——张载〈大心篇〉解读兼论其知识论》、余贵奇《由“物理”至“性理”——论张载的“见闻之知”与“德性所知”》等论述,从语法上进一步补充与强化了丁为祥的解释。
丁为祥等学者对“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的“一字之差”详加解说,从词义辨析的角度来说,当然是一种学术推进。不过,这种解释却大可商量。首先,从哲学义理上看,把“德性所知”之“所”解释成表示主客观的“能所”之“所”,这与张载关于“德性”的义理思想背道而驰。张载说:“性者万物之一源”(《正蒙·诚明》),“‘天地之德’,谓人之德性也。所造深则所见厚,又如天地之性,人为贵亦是德也”(《礼记说·礼运》)。在张载哲学中,天地之性是指万物同源、物我不分的神化不测状态,而人之德性就是得自这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根本没有“能”与“所”、主观与客观的分别。“德性所知”就是对这种无分别状态的直接觉知,那么在“德性所知”中也就不可能有“能”与“所”的分别,而是“离能所、内外、同异等分别相”(熊十力:《新唯识论·明宗》),按照张载的话说,就是“有无一,内外合,庸圣同。此人心之所自来也”(《正蒙·乾称》)。
其次,从语法修辞上看,“德性所知”与“见闻之知”相对而出,词性应该完全相同。“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这是对“见闻之知”的定义:通过耳目感官与外在事物相交接而获得的认识。“见闻之知”的“之”字是助词,表示领有、连属关系;“知”字是名词,即人的认识、知识。“非德性所知”是紧接着这一定义所作的否定判断,意思是说“德性所知”不是通过感官与事物交接而获得的认识。所以“德性所知”与“见闻之知”的“知”字词性相同,都应当是名词。如果把“德性所知”之“知”解释成动词,就与作为名词的“见闻之知”不相搭配,那么张载这句话就是一个病句了。
“所”通于“之”是正解
其实,“德性所知”的“所”字与“见闻之知”或“德性之知”的“之”字应该是通用关系。在古汉语中,“所”字原本就有这种用法。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九“所”字条曰:“‘所’犹‘之’也。‘之’,口语作‘的’。”并举《礼记·坊记》“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的例子说:“‘所’亦‘之’也。”所以“坊民所淫”即“坊民之淫”,与“章民之别”形成并列。《坊记》“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与张载“德性所知”“见闻之知”的语法关系完全相同,在古文法中,这种语法修辞被称为“上下文变换虚字”(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卷四)。
由此来看,第一种现象将“德性所知”与“德性之知”两个词混同使用,虽然其用法完全正确,却疏于解释说明其中的“一字之差”;第二种现象虽然对两个词中“所”与“之”的“一字之差”进行了详细的语法分析与解释说明,但其严分两个词的义理内涵,应该说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过度解释。如果说前者是“正而不解”,那么后者则是“解而不正”。而将“所”训为“之”,“德性所知”即“德性之知”,不但有训诂学上的支持,而且也不需要对两个词的义理内涵强作分别、曲为解释,所以这应当是“德性所知”之正解。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杨少涵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