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等方面,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通过政策的实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平等、公正的就业机会。近年来,青海省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提升残保金征收质量,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旨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
社会各界对残保金政策关注度较高,青海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根据咨询热点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助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热点问答
1.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称“残疾人”指哪些人员?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 青海省哪些用人单位需申报并缴纳残保金?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六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 哪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6. 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个月)。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签订协议,计入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其中一方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7. 公司实际在职员工人数不足30人,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问题答复: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8. 企业招用了残疾人员工,但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5%,是否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问题答复: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多少?
问题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青海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10.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问题答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
问题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2. 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后,如何打印缴费证明?
问题答复: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证明。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完税证明。其中首次开具完税证明需通过完税证明开具模块开具,第二次及以后则通过税收完税证明补打模块开具。
13. 应当如何在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问题答复:首先核对费款所属期是否正确,再核对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缴费人名称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依次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选择相应减免性质,核对系统默认带出项是否有误,核对无误后检查“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经办人身份证件号”项信息,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即可。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1-6月每月职工人数200人,7-12月每月职工人数202人,全年工资总额2000万元,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为9.6万元。2023年7月1日起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2名残疾人一直在岗。应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析:年平均人数=(200×6+202×6)÷12=201(人)
(折算办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个月)
年社会平均工资=20000000÷201=99502.49(元)
(全年工资总额/年平均人数)
安排残疾人数=2×6÷12=1(人)
应缴纳残保金=(201×1.5%-1)×99502.49=200497.52(元)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比例:2÷201×100%=0.9%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优惠政策后应缴纳残保金=200497.52×90%=180447.77(元)
案例二:某公司2023年1-6月每月职工人数200人,7-12月每月职工人数202人,全年工资总额2000万元,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为9.6万元。上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析:年平均人数=(200×6+202×6)/12=201(人)
(折算办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个月)
年社会平均工资=20000000/201=99502.49(元)
(全年工资总额/年平均人数)
应缴纳残保金=(201×1.5%-0)×99502.49=300000(元)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案例三:某公司2023年1-6月每月职工人数28人,7-12月每月职工人数29人,全年工资总额320万元,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为9.6万元。上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