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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利川融媒收集编辑:利川融媒
绿,是贺知章笔下的柳条飘飘;绿,是韩愈笔下的朦胧春色;绿,是白居易笔下的江南水乡;绿,是法院判决里的生态修复。
2月23日上午,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来临之际,利川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清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干警到市第一高级中学开展补植复绿活动,跟踪监督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实际履行补植义务,用环境司法护佑绿水青山。
2022年5月28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林木共计22株,销售获利人民币4428元。经勘测,被告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9.8688立方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被告人盗伐林木行为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428元(已缴纳),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补种价值4428元的林木。
被告人深刻认识到破坏长江流域森林资源的严重危害性,认罪悔罪,将树苗种植在清江边上,修复因违法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清江,长江一级支流。近年来,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为依托,主动聚焦森林破坏、环境污染等清江生态治理问题,有效解决环境治理区域性难题,以“生态绿”守护“长江美”。(冉利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