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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离婚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日期: 来源:广州日报收集编辑:广州日报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对于经济条件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是十分不利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2月9日,广东五华法院河东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创新举措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视觉中国

在本案中,谢某主张与蔡某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时间、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隐匿共同财产 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公正高效化解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同时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主动申报财产,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

对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禁止性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法院可视情形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美雯、曾敏图/视觉中国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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