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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丛群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当庭调解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现场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李某自2023年4月19日至6月15日期间,在被告长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3500元。李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春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给李某缴纳五险一金,李某多次索要工资和相关损失,长春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故李某诉至法院。
为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劳动者诉累,同时不让劳动争议案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办案法官张佳妮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与被告长春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纠纷。
开庭当日,法官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为公司释法明理。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法官现场出具民事调解书,并督促公司当场履行。当事人收到补偿后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