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动产不动产交易中实行的招投标制度,不少教科书都说,其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英国。但是,笔者翻阅历史典籍发现,早在10世纪末11世纪初,中国的北宋王朝就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不过,这种招投标制度在宋代人的字典中,被称为“买扑”或者“扑买”。
清人徐松在《宋会要辑稿补编·榷茶》中记载,宋太宗赵光义即位不久,就推行一项改革措施,下诏曰:“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自今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这意味着从前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茶叶、盐业自此开放经营权,允许民众参与竞买。到了宋真宗赵恒景德年间,北宋王朝加快了改革步伐,对更多的垄断领域放开经营权。买扑的范围,渐渐扩展到商铺、官田、盐井、矿山、冶炼等出租、政府物资采购以及征税权等方面。
宋代的招投标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流程:在招标前,政府首先对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承包基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若累界(营业额)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如增亏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为额。”一旦标的确定以后,政府就会在闹市区张榜,公布招标内容,接受民众的投标书。当时对于投标书的处置是非常严格的,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并召集各界人士组成专业评标专家团队。评标正式开始时,由多名相关官员在场见证,开柜拆封,以示公正,同时也欢迎公众观看评标过程。将所有竞买者标书一一打开后,出价最高的竞买者理所当然成为买扑中标人。买扑过程的严格、透明,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贪污、作假的可能性。此外,宋代还实行过“明状添钱”的买扑,相当于今日的拍卖制。一般是在出让酒坊等经营权时,由于参与竞买者众多,就会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竞拍之时,政府将所有投标人召集在一起,每个人都可以公开叫价、竞价,最后出价最高者则为最终竞买人。
宋代的买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税额型。如对集市、税收、江河津渡、祠庙等,一律采取“包税型”买扑。政府计算出每年应收缴的税金额度,让竞买者提前交纳给政府,然后由买扑者自行收税,政府不加干预。这种买扑交易期一般以三年为限,称为“一界”。二是承包经营型。如盐井、矿冶、醋坊、酒务等,买扑者既要承包税收,还要包产或包销。
无论哪一种买扑方式,在承包到期之前,政府都会询问原承包人的意愿,看他们是否继续承包。如果承包人同意继续承包,政府通常会给予一定优惠,并且接下来的承包费还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如果原承包人不想继续承包,那么政府将重新招标。在新的承包价格公示以后,政府会再次询问原承包人的意愿。《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限五日供具回报。”即便重新招标投标了,政府仍旧希望原承包人能够继续承买。这样做,一方面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而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保险起见。因为政府在与原竞买者打过几年交道后,对其实力、信誉等知根知底,所以希望与原承包人继续合作,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同时,在竞买者承包期内,即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格,政府也要遵守承诺,不能中途转让。《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
买扑制度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架起了良好的交易桥梁,从而使买扑制度在宋代极为兴盛。政府将税务和一些垄断性的经营项目通过招投标承包出去,这既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又增加了税收,减少了政府开支。同时,由于竞买者都是花高价买下的经营权,自然会在承包期内想方设法开源节流,增加经营利润,这无形间也刺激了生产力的提高,使宋代经济保持欣欣向荣的活力。(贾登荣)